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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桂银与刘忠强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银,刘忠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6号原告王桂银,女,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刘忠强,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银与被告刘忠强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银于2016年1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桂银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