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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梦楠诉冯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楠,冯奇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88号原告:张梦楠,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冯奇,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楠诉被告冯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梦楠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梦楠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