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夏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817号罪犯夏套,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罪犯夏套曾减刑一次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夏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夏套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并于2015年度获得“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夏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期限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审 判 员 孙 海 峰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