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灌江化工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灌江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灌江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赵子成,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董事长。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灌江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盐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盐城市灌江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后,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灌江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正在处理中,短期内无法了结,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正在处理中,短期内无法了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故该案可暂作程序终结处理,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