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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薛某某、张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薛某某,张某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311号原告闫某某,男。被告薛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郑某,男。本院在审理闫某某诉薛某某、张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