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胜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8号罪犯张胜宝,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汉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胜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7年6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张胜宝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胜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胜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胜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胜宝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胜宝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