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爱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秋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3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爱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秋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38号原告:广州市爱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委托代理人:蔡叶艺,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秋维,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爱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秋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缴交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爱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秋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爱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一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婷欣黄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