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于洪霞诉原伟林、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洪霞,原伟林,尚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字第551号原告:于洪霞,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原伟林,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尚文才,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霞诉被告原伟林、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原伟林、尚文才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霞撤回对被告原伟林、尚文才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