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爱华、谢新良、王维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爱华,谢新良,王维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09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立柱,任大谢集支行信贷专管员。被告谢爱华,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谢新良,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王维彪,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爱华、谢新良、王维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海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