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领德奥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洋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领德奥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洋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德奥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日阳。被执行人深圳市泰洋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泰洋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强(兼)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