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潘金振犯抢劫、抢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878号罪犯潘金振,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芗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金振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罪犯潘金振曾减刑一次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潘金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潘金振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潘金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潘金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金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审 判 员 孙 海 峰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