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韦小纳与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小纳,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韦小纳被执行人: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王村。法定代表人:张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82民初6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5206元予以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