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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韦小纳与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小纳,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韦小纳被执行人: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王村。法定代表人:张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82民初6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5206元予以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