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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李俊峰、郑光禄、邓宇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李俊峰,郑光禄,邓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被执行人李俊峰。被执行人郑光禄。被执行人邓宗秀。本院在执行(2014)光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峰、郑光禄、邓宇秀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俊峰、郑光禄、邓宗秀现外出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俊峰、郑光禄、邓宗秀未履行,剩余债权款额5万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