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李俊峰、郑光禄、邓宇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李俊峰,郑光禄,邓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被执行人李俊峰。被执行人郑光禄。被执行人邓宗秀。本院在执行(2014)光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峰、郑光禄、邓宇秀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俊峰、郑光禄、邓宗秀现外出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俊峰、郑光禄、邓宗秀未履行,剩余债权款额5万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