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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段德民申请执行滕书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民,滕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段德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滕书永,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段德民申请执行滕书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滕书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固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