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栟民初字第0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缪海燕与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海燕,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999号原告缪海燕。被告沈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海燕与被告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