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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牛喜光与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喜光,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牛喜光,男,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3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308917-6。负责人韩勇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秀英,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县长江东路(人力资源市场大厅),组织机构代码:79245945-X。负责人吴同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惟尚,山东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喜光与被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喜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