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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伟芳与唐密、王尚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密,曹伟芳,王尚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密。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曹伟芳。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尚新。再审申请人唐密因与被申请人曹伟芳、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密申请再审称:一、曹伟芳支付的20万元定金是履约定金,法院将其认定为预付款错误;二、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具体为定做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为买卖合同错误;三、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不能再现语音内容,但其往来图片仍能证明因曹伟芳数次变更标的物样品并最终单方解除合同,导致不能按期交货,过错全在曹伟芳,一切责任应由曹伟芳承担;四、其有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法院却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并不予支持其诉求错误。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并要求曹伟芳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密与被申请人曹伟芳签订的《香河家具城商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购买家具的品牌、规格、型号、主材、辅材、颜色、数量、价格,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订立合同当天曹伟芳付给唐密定金20万元,因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不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唐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