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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海威与李新周、张国振、王建军、李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2执54号李新周、张国振、王建军、李德义:你们与申请人周海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苗志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已生效的(2014)通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将强制执行,并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向社会公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250707846789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