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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纪某甲与缪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甲,缪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纪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万能,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居民。被告王某(系缪某母亲),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威,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纪某甲诉被告缪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万能,被告缪某、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缪某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嗣后,两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69560元。2012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缪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两被告又向原告索要搬箱礼、上轿礼数仟元。原告与被告缪某同居生活后,因相处不睦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缪某于2014年5月回娘家生活,双方分手。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彩礼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某、王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告与被告缪某于2011年农历12月26日即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被告缪某于2012年10月还因怀孕流产致无法生育;彩礼数额为30060元且在双方共同期间已全部消费完毕;原告诉称与被告王某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缪某于2011年农历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举行结婚仪式前不久,原告给付被告缪某彩礼30060元。嗣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缪某曾于2012年10月因流产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12月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给付被告缪某彩礼56060元(被两被告收起来了),另给付被告缪某10000元用于购买金戒指等“三金”,合计66060元,并向本院提供灌南金店有限公司2012年元月10日的销售联单一份,同时申请证人纪某乙、朱某到庭作证。经质证,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男女为确立恋爱关系,按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嗣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的礼金应当返还给对方。原告虽诉称,其给付被告缪某彩礼56060元,另给付被告缪某10000元用于购买金戒指等“三金”,合计66060元,并向本院提供灌南金店有限公司2012年元月10日的销售联单一份,同时申请证人纪某乙、朱某到庭作证,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三金”购买的时间前后陈述自相矛盾,且灌南金店有限公司销售联单上无客户名称;另两名证人陈述的双方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均为2012年,与客观事实不符,致两名证人关于彩礼数额为56060元等陈述引起本院的合理怀疑,故对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缪某自认彩礼数额为3006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农历12月26日即开始同居生活,考虑到被告缪某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曾流产住院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应有一定合理支出,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缪某应返还原告彩礼5000元。原告诉称,其给付被告缪某的彩礼被两被告收起来了,故要求被告王某对被告缪某应返还的彩礼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纪某甲彩礼5000元。二、驳回原告纪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472.5元(已交纳);由被告缪某负担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缪某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文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