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井源海、于维华与王京虎、樊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源海,于维华,王京虎,樊世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井源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维华,;委托代理人秦杰,江苏省赣榆县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京虎,;委托代理人王京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世亮。上诉人井源海、于维华因与被上诉人王京虎、樊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