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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林国宽与陈庆彬之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宽,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陈庆彬,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林国宽与被执行人陈庆彬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庆彬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庆彬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林国宽与被执行人陈庆彬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陈庆彬以TCL牌42寸液晶电视机抵偿申请执行人林国宽的债权),并直接交付电视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明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