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够公司与方云锋、万永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够公司,方云锋,万永进,万关红,吕满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0291号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够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西路417号、419号。法定代表人:陶建锋,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云锋。被告:万永进。被告:万关红。被告:吕满凤。本院在审理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云锋、万永进、万关红、吕满凤关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