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席忠、范梅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席忠,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立新,男,汉族,安化县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分局局长,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席忠,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高明乡。被执行人范梅,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高明乡。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3)第200209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高席忠、范梅征收社会抚养费2808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行非审字第26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段海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