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姜观军与李海斌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观军,李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59号申请人姜观军。被申请人李海斌。申请人姜观军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观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斌款项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