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朱齐明与王春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齐明,王春明,张军,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33号申请人:朱齐明,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春明,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石文,男,汉族,住平原县。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0)平法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