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朱齐明与王春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齐明,王春明,张军,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33号申请人:朱齐明,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春明,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石文,男,汉族,住平原县。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0)平法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