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594、3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辜桂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辜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94、37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辜桂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王强申请执行辜桂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辜桂蓉的中联牌大型汽车、三一牌大型汽车、五菱牌小型汽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