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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乐清市大荆洪斌酒店与周梦露、项滨滨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梦露,项滨滨,乐清市大荆洪斌酒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梦露。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滨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大荆洪斌酒店。负责人:金洪斌。上诉人周梦露、项滨滨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大荆洪斌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周梦露、项滨滨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469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周梦露、项滨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梦露、项滨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