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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玉民诉靳满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民,靳满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高玉民,女,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榆西夭村,身份证号1501231954********。委托代理人庞惠,内蒙古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满召,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榆西夭村。身份证号1526221956********。委托代理人靳永茂,男,28岁,个体,住址同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高玉民诉被告靳满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惠,被告靳满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永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玉民诉称,2015年5月28日,因被告所放羊听懂了我5亩承包地绿豆苗造成损失,即找被告求赔偿,却被被告殴打致伤,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确诊为:1、面部挫伤;2、双侧膝部软组织挫伤;3、高血压。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1661.86元,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赔偿清单一、医疗住院费5064元:1、住院费1661.86元;2、伙食补助费600元;3、营养费600元;4、陪护费661.68元;5、误工费540.78元;6、抚慰金1000元;二、5亩绿豆损失费300斤×5亩×5元=7500元。共计12564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晚,原告高玉民因白天发现自家的绿豆地里的豆苗被羊听懂了,于是和儿子倪二平到被告靳满马家询问是否是靳满马开的羊跑出将原告的绿豆苗听懂了。因双方语不投机,原告的儿子殴打被告,原告上去拉架过程中,被被告打伤脸部,后原告儿子叫来朋友将被告打伤,后被村民劝开。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住入和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6月4日出院,住院6天,诊断为“1、面部挫伤;2、双侧膝关节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1661.86。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医疗等费用5064元,其中住院费1661.86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陪护费661.68元、误工费540.78元、抚慰金1000元;二、5亩绿豆损失费300斤×5亩×5元=7500元,共计12564元。另查明,被告靳满马所放的羊在2015年5月28日上午九点至十点之间曾跑出羊圈进到村民闫所军地里,被闫所军将羊赶回羊圈,原告的绿豆地里有羊踩踏,啃食的痕迹。是否是被告所放的羊将原告的绿豆苗啃食、踩踏损失是多少,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同村居住,原告疑因是被告所放的羊将自己的绿豆苗啃食、踩踏,遂与儿子倪二平一同到被告家询问,因言语不同,原告儿子将被告殴打,原告在拉架过程中,被被告打伤,对此,被告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绿豆损失无证据证实,不能认定,且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考虑是。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认定如下:1、住院其1661.86元;2、伙食补助费600元;3、营养费600元;4、误工费90.12元×6天=540.72元;5、护理费661.68元,共计4064.26元。抚慰金因原告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满马赔偿原告高玉民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064.26元;二、驳回原告高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靳满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