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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其超与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超,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13号原告孙其超,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桑斌,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付雷,安徽禇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超诉被告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