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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健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被执行人:张健,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健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周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