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徐娜与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娜,蔡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26号原告:徐娜,女,1982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路***号*栋***号,身份证号3403021982********。委托代理人:陈哲,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徐娜诉被告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娜的委托代理人陈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娜诉称:从2012年开始,被告蔡辉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年底。自2015年1月开始,被告由于资金情况恶化,未再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4万元,出具了借条两张,并收回了原所有借据。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蔡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被告蔡辉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两张、工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被告尚欠原告94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3、债权债务确认书。证明双方对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三分。4、2015年9月28日中午12点多在蚌埠上岛咖啡1店录制的录音光盘一张。证明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三分,2014年12月20开始就没有再支付利息了。5、申请法院调取的蚌埠上岛咖啡1店结账单。证明2015年9月28日中午12时13分在上岛咖啡1店是由蔡辉结账的事实。6、证人薛某出庭作证。证明2015年9月28日中午12点多原告及陈哲、蔡辉在蚌埠上岛咖啡1店商谈借款的还款事宜,当时薛某在场,并由薛某对商谈过程进行录音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举证及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开始,被告蔡辉陆续向原告徐娜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利息给付至2014年12月份。经双方对账结算截止2015年2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万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徐娜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借款人蔡辉,2015.2.15。另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徐娜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借款人蔡辉,2015.2.15。被告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徐娜与被告蔡辉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徐娜请求被告蔡辉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借条中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录音资料能够认定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亦能够认定利息付至2014年12月份的事实。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的利率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对于原告主张利息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5年1月1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辉偿还原告徐娜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原告预付66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公告费400元(原告已缴纳),合计18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学年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