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卫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李卫,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刘博夫,区长。本院审理原告李卫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李卫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卫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