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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9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王静申请执行房晓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房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房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我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房某某送达了(2015)鸡冠执字第918号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鸡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房某乙所有的位于某委某组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照号为XXX有照房屋及160平方米无照房屋的动迁协议;也未办理房某乙所有的位于某委某组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照号为XXX有照房屋及160平方米无照房屋的补偿手续,故我院将强制提取房某乙所有的位于某委某组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照号为XXX有照房屋的动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房某乙所有的位于某委某组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照号为XXX房屋的查封。二、对房某乙所有的位于某委某组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照号为XXX房屋进行灭籍。三、提取房某乙所有的位于某委某组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照号为XXX房屋的动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