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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75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任某与被告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任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