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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XX与被告王XX离婚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16号原告钟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23020819XXXXXXXXXX。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X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人民陪审员  孙作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