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0-1号原告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东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彦雷,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栾家坪余家茅村民委员会,系被告公司法务。原告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陕西志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王卓雅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