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段社教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社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71号原告段社教。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韦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虎,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段社教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五桥村三街120号楼顶15平米的场地,被���使用该场地安装放置信号塔等设备。但由于被告设备自身过重,将房子屋顶压坏,造成屋顶漏雨,屋内墙壁、家具等被雨淋坏,后期处理和修复共花费人民币40000元整。因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整。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属实,被告大概在2013年8月份在原告房顶安装的信号塔,被告已派人勘查过原告的房顶,房顶部分确实被信号塔压坏,导致原告房屋漏水。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但不接受调解,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将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五桥村三街120号楼顶15平米的场地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于2013年11月16日补签《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使用上述租赁物安装无线通信基站设备及桅杆(铁塔)、天线、7/8英寸馈线、空调、走线架及附属物。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合同第四部分第4条还约定,因被告(乙方)原因引起的屋面损坏由被告(乙方)负责。被告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由于其基站铁塔过重,将原告房顶压坏,导致房顶漏雨,原告室内墙壁和家具被雨水淋坏。原告为修复房屋花费40000元,原告就该笔经济损失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原告诉请,但不同意调解,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被告原因引起的屋面损坏由被告负责,且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要求的修缮房屋费用40000元表示认可。现原告的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段社教房屋维修费用40000元。被告若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俊英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员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