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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慧新与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叶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慧新,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叶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467号申请执行人胡慧新。委托代理人周立(系原告配偶)。被执行人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克明。法定代表人叶克明,该公司董事长。胡慧新与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叶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叶克明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胡慧新借款8215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不付,则由被执行人叶克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直接支付胡慧新预交的诉讼费用3000元,合计824500元。因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根据胡慧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4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花蒲村的土地及房产。因该查封土地中涉及部分集体用地暂无法整体处置,且所查封的房产中,大部分房产均已出租,一部分房产(包括部分无证厂房)被被执行人抵偿他人债务而存在权属争议,故上述查封财产均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查封土地及房产暂无法处置;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