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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星星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星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崔某,薛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任继汉,乔腊梅,张建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443-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星星,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无证驾驶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1月18日被民法院取保候审。诉讼代理人薛慧慧,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陈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系死者尚保红之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系死者尚保红之长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系死者尚保红之长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系死者尚保红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个体户。系交通事故财物受损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负责人惠天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继汉,农民。系事故车晋A×××××、晋A×××××挂车司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腊梅。事故车晋K×××××、晋K×××××挂车车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文。系事故车晋K×××××、晋K×××××挂车司机。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星星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星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星星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服,亦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陈星星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