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韩金梅、韩永平申请周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梅,韩永平,周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韩金梅,女,生于1996年9月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韩永平,系原告韩金梅之父及其法定代理人,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周易,男,生于1983年1月21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4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易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3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易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