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伟民与杨欣、张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民,杨欣,张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刘伟民。被告杨欣。被告张永萍。原告刘伟民与被告杨欣、张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欣、张永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民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3日,被告杨欣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当月还款。借款后,我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我借款2万元。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3日,被告杨欣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伟民人民币贰万元整,本月还。借款人:杨欣,2015.6.3。”借款后,两被告一直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材料及原告陈述为证,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由于两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进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杨欣向原告刘伟民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现原告刘伟民主张被告杨欣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两被告未予抗辩,故被告张永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欣、张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伟民借款2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欣、张永萍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