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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茜琳与被执行人张伟、钱宏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茜琳,张伟,钱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茜琳,女。被执行人张伟,男。被执行人钱宏有,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茜琳与被执行人张伟、钱宏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钱宏有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2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