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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盘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盘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219室。法定代表人: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盘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杭州东软件创业大厦11楼A1102-A1110(双号)。法定代表人:钟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盘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盘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盘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可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