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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建宗、张勇与赵明春、吴红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宗,张勇,赵明春,吴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121-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宗,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明春,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红兰,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建宗、张勇与被执行人赵明春、吴红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明春、吴红兰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建宗、张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给付3300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