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锡芳与李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芳,李起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97号原告李锡芳,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起佳,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锡芳与被告李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锡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锡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