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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865939-4。法定代表人:曹赞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长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4679247-0.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作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