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芳与桂林市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芳,桂林市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字第8号原告秦芳。被告桂林市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33号2栋2-1-2。法定代表人汪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芳诉被告桂林市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芳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芳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300元,应退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