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舒红燕与朱瑞琴、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红燕,朱瑞琴,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73号原告舒红燕,女,1972年3月23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11号院诉讼代理人陈升飞,律师。被告朱瑞琴,女,1968年2月8日,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18号院被告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无。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舒红燕诉朱瑞琴、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980.0元,由原告舒红燕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