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金革,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0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031483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06月24日,出票人天长市天虹家电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24日,出票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霖审判员 李贻明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