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德富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18号申请人:李德富,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伟,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德富因本院公告拍卖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三友2”轮,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李德富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李德富提供的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德富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20697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